全能型经营: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误区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5-11-20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经营资金信托、受托经营财产信托、受托经营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基金、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与购并、代保管业务、公益信托业务、自有资金投融资业务等12项。归纳起来,可以将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业务分为两大类:
第一,信托主营业务,包括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法律、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以及公益信托业务;
第二,兼营业务,除上述信托业务之外的业务,均为兼营业务。而兼营业务又可以分为三大类:①投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国债、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②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③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及担保业务。
由此可知, 按照规定,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投融资领域极为宽泛,涵盖了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市场等三大市场,并拥有直接投资和社会融资两大手段,可运用股权和债权两大方式。从而形成信托公司既有金融机构特许经营的政府信誉和专属功能;又有普通工商企业的市场化特征和投资决策特点的业态格局。
当前我国信托公司业务模式基本架构
基于上述政策规定和法律基础,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较而言,信托公司目前的投融资功能极为强大,经营范围和投资领域十分宽泛,手段也十分多样。从而导致当前信托公司多数呈综合经营型的公司经营模式,很多信托公司忽视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不顾公司自身的具体条件和基础,没有深入分析自身特定的资源条件、市场条件和地域特征,盲目追求做"加法",千篇一律地都将公司的经营模式定位为多元化投融资方向、多领域展业、多市场涉足、多手段组合的全能的"金融超市"型 。进而形成在迄今完成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中,极少有较为规范和较具竞争力的、具有鲜明经营特色、明显的专属优势和可持续性重点业务领域的专业化经营方向的信托公司。从2004年至2005年上半年全国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结构、信托资金投资方向及运用方式来看,就是明显的印证。
全能型经营模式是信托公司经营风险和监管风险的基本导因
由此可知,目前多数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定位十分模糊,毫无经营特色可言,各公司开展的业务领域和产品结构同质性极强,投融资领域过于分散和广泛,横跨十余个大的行业和领域,其间毫无关联和共性。
多数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与其他信托公司相比,没有本公司的专属优势和经营特色;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也没有体现本行业的市场定位和独特功能;与其他普通工商企业相比又不具备行业专业优势。在"无所不能"的表象下,其实质往往是"广而不专","博而不精" 。究其导因,固然有生存压力、经营压力、利益驱导或者经验不足使然,但公司经营模式定位的错误和混乱------盲目追求综合性、全能型的经营模式,应是根本原因。
该模式所进一步衍生出来的负面效应就是:各信托公司的专业能力和人才结构根本无法,也不可能与如此分散和庞杂的业务结构相匹配,伴之而来的就是公司整体业务驾驭能力、风险识别、判断防范控制能力以及投资决策能力普遍不足乃至低下,最终导致经营风险不断积聚。与此同时,所谓综合类、多元化经营模式信托公司大量的存在,还给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及监管模式的有效建立增加了极大的困难,往往导致监管部门无基本规律可循,难以把握监管重点和有的放矢,风险环节纷杂而多变,无法建立起一套极具针对性的监管体系,常常多头出击,就事论事,事倍功半。
以创新思维构建信托投资公司的核心业务模式
伴随今后信托公司市场定位、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的重大调整和重新定位,其核心业务模式也必将随之发生实质性改变。以专业化经营为核心业务模式,以基金化原理为核心产品结构的专业化信托公司将成为我国信托业主流业务模式。产业投资基金和真正意义上的资产管理业务(如:年金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等)将成为专业化信托公司的核心业务。
1、产品的标准化。毫无重点的特定项目融资模式是当前我国信托公司传统业务模式和传统信托产品设计中最致命的缺陷和最核心的痼疾,其出路在于按照基金化理念,运用基金要素实现信托投资基金的创新突破:传统的信托产品,基本操作流程都是:合作谈判-项目论证-提出规模-确定价格-签署合约-制定计划-募集资金-发放贷款。
其实质是以个案融资为核心,以信托计划为表象。每一个信托计划的内容都不可复制,导致投资者面对的是数不胜繁内容各异的信托计划和千差万别的投资决策依据。而基金化信托产品模式,应重点设计和塑造标准化信托产品系列,信托公司的市场形象和市场信誉应逐步转化为产品导向型,要打造适应投资者需求的信托产品品牌,使基金化的信托产品逐渐具备标准化、系列化、复制化、识别化、品牌化。从而提高运作效率,降低营销成本,拓宽市场范围,实现规模效益。
2、融资策略化。严格意义上的项目融资是指为一个特定经济实体所安排的融资。在我国项目融资通常是由项目发起人为该项目筹资和经营而成立一家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承担贷款,以项目公司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以项目的资产或权益作抵(质)押而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贷款方式。项目融资一般都具有一次性融资金额大,项目建设期和回收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尤其在传统的房地产信托产品结构中项目融资的模式极为普遍,其融资流程与信托公司的本源职能截然相悖,即异化为所谓"受人之托,代人敛财" 。
而基金化信托产品的运行模式应是在确定基本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以后,发行标准化的信托投资基金产品,形成一个较具规模的信托基金资金池,再按照资金受托人、资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基金要素和原理进行专业化管理与运用。根据不同投资者不同的投资偏好与风险偏好,确定不同投资标的,满足不同的投资需求,最终形成:制定投资策略(方向)-设计基金化信托产品-打造营销品牌化产品-募集资金-组合运用资金。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规范的信托财产管理流程。
3、运用组合化。由于传统的信托产品多为项目融资型,因此其共同的弊端就是投向单一,风险高度集中,难以分散和化解,既不具备规模性,又极端缺乏流动性,难以设计和形成风险与收益的相互"轧抵机制",被业界戏称为"背雷模式" 。即此类信托产品仿佛是背在身上的雷,数量越多风险越大,一个爆发,全盘皆输。
而信托投资基金产品,则可以运用基金产品的设计原理和要素,在具备相对较大规模和较为充分的流动性设计的前提下,通过在不同项目、不同产品、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科学合理的进行投资组合,最大程度的分散投资风险,保证投资收益。合理组合投资的主要目的,就是有效规避投融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各类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以及道德风险等。通过组合投资,在防范和规避各类风险的同时,实现以丰补歉,稳定收益的目的,进而彻底避免最终的信托产品兑付风险以及由此引致的公司信誉风险和监管风险。
4、风险明晰化。实行基金化信托产品,并使产品的发行销售最终走向私募与公募化相结合的一个核心前提就是投资风险主体的明晰化。即在受托人勤勉尽职的条件下,因投资信托产品所发生的风险,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应全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然而在现阶段,一方面,各信托公司以预期收益之名行变相保底之实,进而演变成实质性负债业务;另一方面,大多数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对信托产品还很不了解,投资目的不清晰,风险主体的界定十分模糊,把市场风险和政府信誉简单而又缺乏逻辑地混淆在一起,不愿对自己投资判断所带来的风险进而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所以,如果信托公司仍热衷于按照传统理念强化甚至误导所谓预期收益的概念,一旦信托产品实现了公募发行,潜在的风险和隐患是很大的。
因此当前我国传统的信托产品靠预期收益实际为变相保底的产品模式从长远而言是难以为继的。基金化的信托产品,必须明晰投资风险的主体,明确该类业务为表外业务,属非负债业务。信托公司应扎扎实实的提高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和投资盈利能力,靠真实的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树立产品品牌和市场信誉,赢得客户,占领市场。使投资者全面理解信托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结构,形成未来真正市场化的信托产品需求者,最终共同培育出一个成熟、理智、有序的信托市场环境。(作者 邢成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
(xintuo摘自邢成)